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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运营者,商品来源决定税款如何缴纳

摘要: 门厅营销员是指在客厅营销平台上注册帐号,或通过自建网站等网络服务开设客厅,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等组织。市面上常见的直播工作室,官方旗舰店都属于这一类。起居室经营模式主要包括销售自营商品和销 ...
门厅营销员是指在客厅营销平台上注册帐号,或通过自建网站等网络服务开设客厅,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等组织。市面上常见的直播工作室,官方旗舰店都属于这一类。起居室经营模式主要包括销售自营商品和销售他人商品。
若直播间经营者出售自营商品,则税务处理与实体店销售的商品一样,增值税按销售商品计算,适用税率为相应的商品税率。
如出售他人货物,需区分两种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一种情况可以简单理解为包销——实转室的经营者首先从商家那里购买商品,支付全部货款,拥有商品所有权,然后出售给消费者。
因此,直播房的经营者需要按照销售商品的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向商家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从销售税中扣除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
另外一种可以理解为代销——实况室经营者不是从商家那里购买商品,而是直接从商家那里销售商品,直播室的经营者只能赚取佣金。现在,电视转播室运营商需要根据提供的代理服务和6%的税率来计算增值税。
若营业场所的经营者为自然人个人,增值税可按1%的征收率申报;如果非非自然人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则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优惠。
在所得税方面,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对直播经营者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因此,直播经营者若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应申报和缴纳经营所得税;如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企业,应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指出的是,直播销售中,实体店往往通过发放优惠券、赠送礼品、红包等方式吸引顾客。在此期间,若经营者随机赠送礼品给其单位以外的个人(包括网上红包),经营者应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相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项目的公告》。但如果赠送有折扣或折扣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按揭券、优惠券等,则不能享受优惠。

(部分内容源于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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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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