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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营销人员 区分受雇形式缴纳个税

摘要: 在线主播是网络直播营销人员的流行称谓。网上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网络上直接对社会公众进行营销的个人,是网络直播带货的重要主体。网络主播按照雇佣和经营形式所支付的税金存在差异。当前,网络主播的就业形式主要 ...
在线主播是网络直播营销人员的流行称谓。网上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网络上直接对社会公众进行营销的个人,是网络直播带货的重要主体。网络主播按照雇佣和经营形式所支付的税金存在差异。
当前,网络主播的就业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平台或商家直接雇佣,通过签订雇佣合同,约定固定或保证加薪。这样的网络播音员获得的工资、工资收入,必须由平台和业者预扣个人所得税。如符合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条件,应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
二是网络主播独立运营,通过抽奖或固定摊位费向平台或商家收取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以个人名义提供独立劳务,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收入,业者或平台应预扣个人所得税,在取得收入的次年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年度结算的网络播音员通过工商注册为个人商店,与业者或平台合作,自己缴纳个人所得税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网络主播不仅获得了电商销售收入,还获得了打赏礼品等收入——这部分收入还应该区分具体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网络主播是平台雇佣的,则应按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个人独立劳务,则直播收入和打赏收入分别由相应的扣缴义务人进行预扣,并进行预扣。奖励收入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指纳税人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即提取收入时。

(部分内容源于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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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5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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