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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税收政策适用中需要关注个人所得税差异

摘要: 2021年11月15日,北交所正式开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明确了北交所适用的税收政策。与上海、深圳证券 ...

2021年11月15日,北交所正式开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明确了北交所适用的税收政策。
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相比,北交所适用的税收政策中,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并无太大差异,特别需要关注的是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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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或原始股在限售期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对于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之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当于减半征收。股息红利差别化的政策自解禁日开始计算持股期限。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北交所上市的公司,目前执行的是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对于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原始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目前并没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解禁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理论上来讲,就是按照挂牌日开始计算持股期限,执行股息红利差别化的政策待遇。

2


原始股/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送、转股的性质差异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限售股在解禁日后孳生的送、转股,不属于应税限售股,个人转让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北交所上市公司原始股在上市后孳生的送、转股,也属于应税原始股,个人转让时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相比,北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只要是原始股,不管是在挂牌前(解禁前)还是挂牌后(解禁后)孳生的送、转股,都属于应征税的原始股。这个政策就堵上了限售股在解禁后大比例分转送避税的漏洞,由此猜测,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政策是否也会适时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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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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