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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有三档,你知道吗

摘要: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都是采用简单的应税方法纳税。但是很多人有这样一种误解,认为小规模纳税人仅适用3%的税率,其实不然。那么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呢?下面我们来看看:征率3%。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都是采用简单的应税方法纳税。但是很多人有这样一种误解,认为小规模纳税人仅适用3%的税率,其实不然。那么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呢?下面我们来看看:
征率3%。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外,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最常见的销售或应纳税服务就是如此。
这些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税项销售/(1+3%)
应税=销售额*3%
征收比例为5%。
1)房地产销售。
1、小规模纳税人出售的房地产(不包括自营)(不包括个人商店出售的房屋以及其他个人出售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格和价格外费用减去房地产购买成本,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价格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在房地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方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革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1条第8项第5点。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房地产,应按全部销售价格外费用作为销售收入,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在该房地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革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1条第8项第6点。
㈡出租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的房地产(不包括个人租赁住房)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承租人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革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1条第9项第4点。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税率为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革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1条第8条。
第四,劳务派遣与安全保障服务。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扣除代理人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金、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余额作为销售收入,按简易计税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进营业改革试点劳务派遣服务、减免公路通行费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第二款。
2.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并根据劳务派遣政策实施。
进一步明晰营业改革试点再保险、房地产租赁、非学历教育等方面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上述特殊情况,小规模纳税人征收5%。
公式如下: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
应税=销售额*5%
减免政策
(一)征收率降低到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商品实行低增值税、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其所用固定资产,免征2%的增值税。
公式如下: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税金额=销售额×2%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二项,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发行普通收据,税务机关不得发行增值税专用收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试点地区营业税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方法按3%征收率降低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按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
㈡征收率降低到1.5%。
按照《纳税人提供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小规模纳税人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出租房屋按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个人企业的应税收入按征收率5%减去1.5%计算。
2、其他个人出租房屋,按5%征收率减去1.5%计算应纳税额,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些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税项销售/(1+5%)
应税金额=销售额×1.5%
㈢征收率降低到1%。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了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3%的应纳税销售收入减1%,预缴增值税项目1%,预缴增值税项目1%。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部分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工作的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项目,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公式如下: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税=销售额×1%
(4)征收率降低0.5%。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销售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从2020年5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销售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从2020年5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按原税率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销售等增值税征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公式是: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应税金额=销售额×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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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5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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