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灵工薪税专家
搜索
 发帖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债务如何承担?

摘要: 【案情】2020年5月1日,黄某与某歌厅签订了《厨房承包合同》,2020年12月17日,某歌厅与黄某经过结算达成解除合同,并向黄某出具了欠条。2021年4月13日,后该歌厅的前投资人张某变更为陈某。诉讼后,后某歌厅申请对 ...

【案情】2020年5月1日,黄某与某歌厅签订了《厨房承包合同》,2020年12月17日,某歌厅与黄某经过结算达成解除合同,并向黄某出具了欠条。2021年4月13日,后该歌厅的前投资人张某变更为陈某。诉讼后,后某歌厅申请对该欠条是否一次性连续书写形成申请了鉴定。


【分歧】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现投资人陈某是否需要向黄某承担债务?对此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系个人投资设立并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其并无独立的法律人格,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对于变更前的债务应有原投资人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现投资人承担责任后有权按照与前投资人的约定向其追偿。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个人企业并无独立的法律人格。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 经营实体。”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是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来承担的,个人独资企业并不是具有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可见,个人独资企业依附于其投资人,在法律人格上并无独立性。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时,先后的投资人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仅在他们之间有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外享有相对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只要其法律形式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属于企业内部变动的投资人变更并不影响其对外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根据公平原则会导致现投资人利益损失,现投资人可依与前投资人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前投资人追偿。


最后,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秩序办理投资人的变更手续,而不需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新企业的设立登记,这就导致单纯从表面上根本判断不出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情况,也导致在诉讼主体上,实际责任承担上由不同投资人承担的局面。本案已走完鉴定程序,为避免诉累,由现投资人陈某承担责任后,再按照内部转让协议向前投资人张某追偿较为妥当。


(部分内容源于网络,侵删)

灵工之家灵活用工灵活用工平台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相关阅读

说点什么...

已有0条评论

最新评论...

本文作者
2021-11-28 10:52
  • 0
    粉丝
  • 5579
    阅读
  • 0
    回复

关注灵工之家

扫描关注,了解最新资讯

联系人:钱经理
电话:130 5118 8181
EMAIL:BD@linggongzhijia.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日报综合业务楼12层
热门评论
排行榜

扫码联系关注我们

灵工之家

官方微信

灵工之家

联系薪税老师

全国服务热线:

400-0022-081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日报综合业务楼12层

商务合作:130 5118 8181

BD Email:BD@linggongzhijia.com

邮编:100023

温馨提示:所有产品及展示信息均由入驻灵工平台提供及网络公开资讯整理,仅供参考。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

本站不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本站及其雇员一概毋须以任何方式就任何信息传递或传送的失误、不准确或错误,对用户或任何其他人士负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站在此声明,不承担用户或任何人士就使用或未能使用本站所提供的信息或任何链接所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从属、特殊、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

  © 2021-2024  北京灵工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灵家信息     京ICP备2021008724号-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京B2-20213360 京公网安备11011202100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