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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无缘享受最新所得税减半征税优惠

摘要: 对于独资或合伙企业,不享受最近所得税减半的优惠。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大幅减免,即:1.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 ...
对于独资或合伙企业,不享受最近所得税减半的优惠。
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大幅减免,即:
1.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实际税率为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按照现行优惠政策减半。
这一政策的出台,无疑大大降低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负担。在新政策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能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吗?通过政策表达和金税三期申报制度,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在本次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内。相对于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的小微企业,系统自动计算减税。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申报系统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在本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内。与小微企业相比,系统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自动计算减税。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疫情爆发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迟缴纳2020年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明确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暂停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
国库税务总局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惠所得税政策公告。
国库局公告,2021年12日。
为了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现将公布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
对小微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再减半征收。
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按照现行优惠政策减半。
该公告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兹宣布。
国库税务总局
明年4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
实行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1年第8号公告。
为贯彻《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21年第1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相关事项。
(一)小微企业年应税收入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12.5%为应税收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微企业享受上述政策相关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普惠所得税减免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2日)执行。
二、个人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按照现行优惠政策,将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减半。个体工商户不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预缴税款时享受,其年度纳税收入暂时根据截至本期申报期末的情况判断,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如果个体工商户从两个以上获得营业收入,需要在办理年度总结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年应纳税收入,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㈢个体工商户按下列方法计算减免税:
免税=(个人经营收入不超过100万元)的应税金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人企业经营收入不超过100万元的应税金额=(1-50%)
个体工商户需在相应的营业所得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中填写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减免税额,并附上《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报表》。对于经税务机关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提供上述优惠政策的预缴税款和申报表。对于定期定额实行简易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其减免后的税额征税。
关于取消货运行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在开具货物运输增值税发票时,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股东、个体工商户投资者、个体工商户合伙人及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
第一条和第二条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2年12月31日止。个体工商户已缴纳营业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在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自动后月税款,当年抵扣不完的可直接申请退税;第三条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实行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2011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货物运输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同时废除。
兹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明年4月7日。
策略解读。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和个人工商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税务总局发表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人工商店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下说明如下
为什么要发布公告呢?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恢复活力,增强活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减半征收所得税。为了及时了解政策实施的口径,确保减税政策实施到位,市场主体应享受。我们发布了这份公告。
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从2021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每年应纳税收入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现行优惠政策将所得税减半。不区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减半政策。
怎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呢?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所得税和结算时可以享受减半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时不需要备案。他们可以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减免税申报表相关栏来享受。对于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务局会自动向他们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的政策预填服务(仅个人所得税)。对于定期定额实行简易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根据其减免后的税额征税。

(部分内容源于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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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0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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