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方式来规避其社会责任,因此,国家对劳务派遣方式做出了许多限制性规定,以遏制企业对劳务派遣方式的滥用,国家对其做出了许多限制性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为劳务派遣公司设定准入门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案)》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适合进行业务活动;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公司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按照以上规定,从事劳务派遣业务需申请行政许可,取得特殊许可证后,一般企业不能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向关联企业派遣员工,以规避雇佣关系。 2.对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工作岗位实行限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2条)第三条规定:就业单位只能将被派遣劳动者用于临时、辅助或替代工作岗位。 所称临时工作岗位是指在6个月内服役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业务岗位是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不能工作的特定时期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 用人单位决定使用派遣劳动者的辅助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并在用人单位公示。 这一制度大大缩小了用工单位对其岗位范围的使用。 3.对劳务派遣的总就业人数实行限制。 我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而所谓雇佣总量,是指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数量与被派遣劳动者使用的人数之和。 就业单位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以上规定大大缩小了用工单位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人数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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