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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混业经营的税务筹划

摘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增值税试点范围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增值税试点范围。迄今为止,通信业已纳入试点范围。运输公司不仅提供货运服务,而且还提供货物处理和储存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货物运输属于运输服务,适用税率11%;货运和仓储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税率为6%。对不同业务环节采用不同税率混业经营,应如何纳税?
财政部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对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进行分别核算;未单独核算的,适用税率较高。
范例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宏达公司为客户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和仓储处理服务。2014年2月实现营业收入600万元,仓储处理业务收入200万元。假定上述所得不含税价格,城市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3%,本月可抵扣进项税额300,000元,无预抵税额。
计划一:公司两个业务收入没有单独计算的,增税=(600+200)×11%-30=58(万元)
办法二:公司分别计算两项营业收入,增税=600×11%+200×6%-30=48(万元)
增值税率差异=(58-48)×(7%+3%)=1(万元)
两项营业收入分别核算后少缴增值税及附加=58-48+1=11(万元)
计划分析:纳税人应分别对经济业务计算不同税率,减少会计引起的税收成本;营改增后,企业可选择外包。提高可抵扣进项额,降低所需缴纳的增值税;在享受专业服务的同时,由于抵扣链的延长,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另外,企业可以分别设立子公司(例如,分别设立原来的内部运输队伍的独立法人),延长增值税抵扣链,享受税收优惠。
例子二:亚太公司是一家拥有运输车队的工业生产企业。2014年10月,向大华销售10,000件产品。该产品不含税售价200元/件,产品运费不含税售价10元/件(承运产品最终不含税售价210元/件)。其中,加工产品购进原材料可抵扣进项税20万元,运输费等可抵扣进项税6000元。就税务筹划而言,亚太公司制定独立的运输公司决策是否可行。假定公司为增值税普通纳税人。
对销售货物并承担运输服务的企业,可以分为自营运输和独立运输。
1.非独立车队以自营模式运输。
增值税率=(200+10)×1×17%-20-0.6=15.1(万元)
2.设立独立的运输公司,购买运输公司的运输服务,向客户提供所售货物的运输,将其运送到客户指定的地点,并向运输公司支付运费。
交通公司是普通纳税人时:
承运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10×11%-0.6=0.5(万元),亚太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0×11%)。
VAT=(200+10)×1×17%-20-1×10×11%=14.6
增值税率=0.5+14.6=15.1(万元)
(2)如果运输公司是小型纳税人,
增值税=1×10×3%=0.3(万元),亚太公司不能在运费中扣除进项税。
增值税=(200+10)×1×17%-20=15.7(1万元)
增值税率=15.7+0.3=16(万元)
设立独立的运输公司,作为客户代理,采用委托运输方式。和委托运输企业完成货物运输相比,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企业向运输企业支付的运费属于垫付性质,有权向顾客要求偿还,而运输企业发出的收据是顾客,由顾客来承担。按照增值税法,运费不计入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亚太产品每件售价200元,运费不含税,每件10元。
交通公司是普通纳税人时:
增值税=1×10×11%-0.6=0.5(万元),向大华公司开出发票,亚太公司不能扣除运费进项税。
应支付的亚太公司增值税=1×200×17%-20=14(万元)
VAT=14+0.5=14.5(万元)
(2)运输子公司是小型纳税人时:
运输业应缴增值税=1×10×3%=(万元)
应缴纳的亚太公司增值税=1×200×17%-20=14(万元)
VAT=14+0.3=14.3(万元)
在这一问题上,只考虑增值税,独立出车,建立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运输公司。由于亚太公司作为客户代理,采用委托运输方式,增值税最低。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运输方式不仅要考虑增值税的税率,而且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不仅要考虑购买固定资产、燃料费、维修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要考虑企业拆分成本、新企业的运营成本、新企业是什么样的纳税人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部分内容源于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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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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